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08]20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A[2003]10576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会同江口街道,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情况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江口街道工业用地(上辇)建设项目用地建设,需征收江口街道集体土地。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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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被征地村 |
征收的地类 |
面 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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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辇村 |
水田 |
1.0489 |
24 |
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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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地 |
0.4494 |
22.8 |
30 |
二、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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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农作物种类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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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稻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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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柑桔 |
10.2 |
三、各被征地村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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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村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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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辇村 |
35.4199 |
43.6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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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26 |
84.9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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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5.4199 |
43.6903 |
|
5.8426 |
84.9528 |
四、农业人口安置方法:采用货币补助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当地国土资源所或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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