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土资办〔2006〕15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根据省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68号)的规定,现就2006年度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机关及工作职责、年检对象、年检主要内容、年检工作程序及方式、年检结果及处理、内部监督及奖惩等按浙土资发〔2004〕68号文的要求执行。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要求矿山企业如实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的同时,要重点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开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是否达到要求;露天开采的矿山是否提交了开采现状图;地下开采矿山是否提交了井上井下对照图等。如发现矿山企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按浙土资发〔2004〕68号文件的要求完成年检总结和有关统计表(见附件)报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汇总所属县(市、区)的年检总结及统计表,并按要求报省厅。
附件:
1.2006年度各类矿山年检和抽检情况统计表
2.2006年度各类矿山年检主要内容统计表
3.2006年度各类矿山年检问题查处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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